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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快报再续陈永州事件再请放人呼吁舆论自由-【新闻】

发布时间:2021-04-22 21:08:28 阅读: 来源:电热炉厂家

新快报记者 陈永州

核心提示针对“新快报记者陈永洲被跨省刑拘”一事,中国记协相关人士昨日再次表示,支持记者的正常采访活动,应对记者慎用刑事司法程序。同时要求公安部取保陈永洲安全。此外有消息称,中宣部介入此事。

昨日,继前日“请放人”头版标题后,新快报头版继续以超大字号做出醒目标题“再请放人”,再次呼吁释放陈永洲,认为一切应在法律框架下解决,不能先抓后审。而国内外多家媒体持续关注此事,刊发重磅评论。

@雪梨柚(陈永洲妻子):这是我和永洲分别的第七天了。当初决定要在一起的时候,我知道一生的路很长,我们也许会经历许多坎坷与挫折,但我确信只要我们在一起,多艰难的日子都是幸福。只是这样的分离太难熬了。

@王克勤(知名调查记者):报人名言——邵飘萍:“报馆可封,记者之笔不可封也。主笔可杀,舆论之力不可杀!”林白水:“新闻记者应该说人话,不说鬼话;应该说真话,不说假话!”史量才:“人有人格,报有报格,国有国格,三格不存,人将非人,报将非报,国将不国。”

@李承鹏(作家、微博大V):有人问:你确定记者没问题吗?我当然不确定,可警方拿出记者受贿中伤铁证了吗?我反对的正是粗暴、傲慢、不守司法程序的公权行为,本应法庭的事却以跨省代替,我不要警察国家而要法治国家。

@张灵泉(央视女主播):有人问:“你确定那报纸和那记者就没问题吗?!”我当然不确定!我只确定,应依法办事,依法体现程序正义。其实,一件事出来,对社会公众和相关机构都是普法过程。

@小斯在清远(律师斯伟江):记者陈永洲被以损害商业声誉罪被抓,本来是该中联重科提起民事诉讼告报社,结果公安出手了。记者刘虎举报四个副部级高官,本该纪委出手,或者官员自诉,结果公安出手了。

@罗昌平(《财经》副主编,曾举报刘铁男):从中联重科的股价重挫来看,真正损害企业商誉的不是记者,而是长沙警方和自身行为。我写过湖南的商业环境:“把外商打成内伤,把内商脱得精光。”谁敢去投资?

@潘石屹(房产企业家):多年来,国内一些经财记者写我们的报道时,既不看财报,也不看公告,自己胡说八道。但不至于动不动就抓记者吧?一篇文章能把一个好公司写垮吗?

【最新进展】

记协与公安部联系

中国记协方面称,已要求湖南方面了解并向其反馈情况。中国记协已与公安部联系,要求确保记者人身安全并依法公正处理。

“对记者要慎用刑事司法程序。”记协相关人士说,“希望湖南有关方面做出有司法依据的、令人信服的说明。

中国记协权益处处长阚敬侠对此事说,“举报失实报道记者的大门是敞开的,记者所在的媒体、省记协、中国记协和宣传部门都可以,可以是打电话或写信。不明白涉事企业哪个部门都没投诉,就直接报案了”。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高度关注事态发展,坚决维护新闻记者正当、合法的采访权益。

中联重科蒸发32亿

新快报连续两日在头版呼吁放人,中联重科已深陷“记者门”。这两个交易日,中联重科股价连续下滑,该公司AH股市值两天累计蒸发约32.05亿元。其中,A股方面,两天蒸发市值24.48亿元。H股方面,约合7.57亿元。

中联重科昨日称,中宣部和中纪委介入此事。法制晚报记者获悉,中宣部已关注此事。

针对此事,广东省政法委则在官方微博“广东政法”发声:有纠纷,在法庭上见,这是法治正道。

【专家说法】

如若抓错应该处理责任人

许兰亭(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著名刑辩律师):新快报与中联重科正在打一场名誉侵权的官司,该案还未出结果。此种情况下,长沙警方抓人,等于介入了两家的民事纠纷当中。如果最终认定警察错抓了陈永洲,必须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同时,直接责任人还应该受到内部的处理和处罚。

长沙警方有乱抓人的嫌疑

斯伟江(全国知名律师):新闻媒体对一些经营者予以基于事实的公正披露、曝光,对于这类正当批评,即使揭露的事实中有部分出入,由于其基本事实属实,也属于合法行为。损害商业信誉的行为与舆论监督的界限,就是媒体在报道中有没有故意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此罪主观构成要件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与过失不构成本罪。

严防地方保护主义打击报复

徐松林(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不是说给你造成经济损失就算构成犯罪,那么多媒体对企业有批评性报道,给企业造成影响,就要媒体负责,还要不要监督了?如果随便抓人,最后发现是错案,公安机关一定要负责。而企业如果诬告、陷害,也要负刑责。要严防地方保护主义打击报复记者的行为。

【重磅社评】

记者权利也是公民权利的晴雨表(河南商报评论)

每次看到记者被刑拘的新闻,作为媒体人,本能地会愤怒、同情与惊惧。即使抛弃物伤其类、兔死狐悲的情感因素,出于追求事实真相、保护公民行使正当监督权的考量,对于此类抓记者的新闻,我们也不能作壁上观。

1923年,美国《芝加哥论坛报》因为报道芝加哥市政府破产,而被市政府以“内容失实”为由告到法院,但伊利诺伊州法院却判决《芝加哥论坛报》无罪。伊利诺伊州法院在判决书中称:“宁可让一个人或一份报纸在报道偶尔失实时不受惩罚,也不得使全体公民因担心受惩罚而不敢批评一个无能和腐败的政府。”

监督公权力、曝光社会的丑恶现象,是记者义不容辞的职责所在,如果记者的监督报道总是处于被刑拘、处罚的高压之下,那又怎样打击阳光照不到的沟渠里的黑暗交易?如果说媒体的报道总是一团和气,那么,又有谁来监督公权力作恶,谁来报道不法商人的利益勾结?说到底,还是民众的权益受损。

媒体被誉为“第四种权力”,这种权力代表民众对政府和社会进行监督,可以说,记者权利也是公民权利的晴雨表,若记者屡屡被跨省追捕,那么公民的权利也难有保障。这其实也是公众最为担心的。

这触及了新闻、法律和文明的底线(新京报社论)

如果因为刊发批评性报道,就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就可以跨省刑拘,这触及了新闻从业者的生存底线,触及了法律和文明的底线。

记者采写的稿件需要经过编辑、审核、签发等环节才刊发出来。这是典型的职务行为。在没有证据的前提下,不应当对正常履行职务的记者做有罪推定。长沙警方仅仅根据报道就跨省刑拘记者,明显违反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长沙市公安局声称,认定嫌疑人陈永洲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中联重科的商业信誉,是经市公安局执法监督支队审核的。请问,一个市局的执法监督支队有什么权力和资质,鉴定、审核新闻报道是否捏造?报道的真实性自有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专业判断,也可交由法院裁决。

3年前,《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被浙江丽水市遂昌县公安局跨省追捕,罪名同样是“涉嫌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最后以当地警方撤销对记者的刑事拘留决定,并当面道歉为结局。

如果此事没有一个公开、透明、公正、合法的解释和结论,将伤害整个新闻行业和所有从业者。公权力机关,特别是刑事司法机关,应当严格依法、高度审慎,以免成为一些单位或个人排斥异己、对抗甚至打压舆论监督的工具。

公安试图营造肃杀气氛必引反弹(南方都市报评论)

新快报头版疾呼《请放人》,表示“敝报虽小,穷骨头,还是有那么两根的”,堪称悲壮。

此次地方公安机关以刑案方式介入企业与媒体的名誉纠纷,其对法律的错误理解与适用,令人咋舌。

新闻记者以职务作品的形式刊发报道、评论,即便最终被司法认定为报道严重失实,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也是单位,而非个人。这一点在《侵权责任法》中有明确规定。

中联重科大可以提出己方观点与证据,对簿公堂也好,诉诸舆论也罢,观点与文字的争议,应尽最大可能在观点与文字的范畴中寻求解决。而记者被拘案之所以引来巨大的舆论反弹,乃在于地方公安机关对警权的滥用及其所试图营造出的某种肃杀气氛。而这种预期中的肃杀,在今天实已再难轻易遂愿。

在现实操作中,刑事拘留措施被大范围滥用,逐渐异化为一种恫吓手段,甚至有以拘代侦的情况,使得刑事拘留成为施加心理压力、赢取调查取证时间的工具,此非常态措施被扩大到“逢案必拘”的地步。更让人不安的是,如果地方执法机关为地方经济利益所挟持,仓促立案、莽撞拘人,不仅是权力不受限制,而且成为权力作恶。

因职务作品纠纷而动辄入报馆拘人,是法理人心所断难容下的暴虐。让公民免于恐惧,记者不惮报复,是“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所应当也必须内嵌的价值要素。(均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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